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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棚户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4 135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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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关于如何认定棚户区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棚户区

1、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的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二、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

棚户区改造按规定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一定的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总达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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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2]《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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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要怎样买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法院拍卖房产要怎样买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竞买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 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竞买人凭银行进账单及人民法院财务收款凭证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交纳保证金人数不足两人的,不得举行拍卖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3)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告。 拍卖成交确认书对付款时间、拍卖财产的交付等严格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 拍卖报告应包括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情况、拍卖结果、成交确认、拍卖笔录等详细情况及相关副本。 (4)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移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在接到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业务部门。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价款全部汇入指定的账户。 (6)支付拍卖机构佣金。 佣金包括了工作人员前期调查、寻求客户、组织拍卖等发生的实际费用,拍卖机构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7)买受人全额交付价款后,业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并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的交割手续。

泰安改造房屋起诉程序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泰安改造房屋起诉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征地复议程序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具体来说,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的征地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拍房剩下的钱会退吗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法拍房剩下的钱会退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拍房剩下的钱会退,债务人的财产拍卖后,拍卖款除用于归还债务外,还应用于支付评估费、拍卖费、法院的诉讼费,还有剩余的,款项应当归还给债务人。 若法院拍卖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由申请执行人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何种情况下房产可进行直接更名操作?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在何种情况下房产可进行直接更名操作?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在何种情况下房产可进行直接更名操作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业主有权利将任何物业房屋的所有权直接登记在伴侣的名下。 ,若在未缔结合法婚姻情况下进行产权变更,则无法直接在现有产·权证书中增加配偶的姓名数据,唯一可行的方式是通过赠予行为实现产权更替。 经过此类操作后,产·权证书上如出现配偶的名字,这栋物业便可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资产。

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实施执行措施

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实施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持家人所需的居所,人民法院有权实施查封措施,然而此类房屋不能够进行公开买卖、转让以及债权人持有等形式的处理。 第二条则明确指出,若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和其支持家人居住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当裁定决定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债权人持有等方式处理后,应对被执行人实行半年宽限期的处理。 在这一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有责任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无权强行要求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人搬离该房源。 而根据第三条的细则,如果上述宽限期结束以后,被执行人仍旧没有能够自行迁移出原来的住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强制迁出的裁决,并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强制迁出过程中,若被执行人自身无法解决新的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后发现确凿无疑,可以由申请人负责提供相应的短期租房安排。 换言之,当涉及到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情况时,尤其是在查封的房屋恰好是被执行人及其扶持家人必要的居住场所时,人民法院只会采取查封而不会进行拍卖。 至于那些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只要抵押人能在被执行人提供短租住房后,人民法院便可允许对该住房进行拍卖。 然而必须向买受人阐明其购买的房屋可能面临无法办理房产证书的情况,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内容均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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